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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及相关政策

为了鼓励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应用,国家在不同时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中国新能源汽车车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起步发展阶段(2001-2008)
十五期间,我国启动了“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国家和地方总投资约100亿元。
大规模示范运营阶段(2009-2012)
2009年,国家启动“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 工程,累计投入资金157亿元;
2010年,新能源汽车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
公共服务领域推广阶段(2013-2015)
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全面推广阶段(2016-2020)
2015年4月22日,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公共服务领域推广阶段(2013年-2015年)
2013年9月13日,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启动了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车长L(m)
6≤L<8
8≤L<10
L≥10
纯电动客车
30
40
50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
——
——
25
快充纯电动客车(指超级电容和钛酸锂电池)
15
注:
1、补贴额度: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的补贴为50万,8-10米40万,6-8米30万,10米以上插电式客车补贴25万,快充纯电动客车补贴为15万;
2、快充纯电动客车:储能系统为超级电容或钛酸锂电池的纯电动客车。补贴总金额为15万,而不是在纯电动客车补贴(30、40、50万)基础上再加15万;
3、宇通的快充纯电动客车储能系统为磷酸铁锂电池,不属于上表中的快充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的补贴为50万,8-10米40万,6-8米30万。
通知中还规定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6年-2020年)
2015年4月22日,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内容概要如下:
1. 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下表。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6≤R<20
20≤R<50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纯电动客车
Ekg<0.25
22
26
30
35
42
50
0.25≤Ekg<0.35
20
24
28
32
38
46
0.35≤Ekg<0.5
18
22
24
28
34
42
0.5≤Ekg<0.6
16
18
20
25
30
36
0.6≤Ekg<0.7
12
14
16
20
24
30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20
23
25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单位载质量电能消耗量(Ekg),单位Wh/km·kg 
E表示电能消耗率: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
M表示附加质量: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2. 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如下: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单位:km)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测试方法
纯电动
≥100
≥150
≥80
≥80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插电式混合
动力(含增程式)
≥50(工况法)
≥50
≥50
≥50
M1、N1类采用工况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70(等速法)
燃料电池
≥150
≥150
≥200
≥200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不按上表续驶里程要求执行。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1)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
2)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货车、客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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